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對沒收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不再對涉案財產作出判決;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并在判決中對有關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沒收裁定確有錯誤的,除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經沒收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已經上繳國庫的,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機關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出賣、拍賣的,應當退還價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