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苗木出圃合格證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或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委托鄉鎮林業站代發。
2、苗木出圃合格證只限在發證機關行政區域內有效。
3、苗木使用者憑苗木出圃合格證復印件并標明苗木數量,附在造林設計書后。苗木出圃合格證使用完后,將存根返給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以舊換新。
4、苗木出圃合格證須經質量檢驗和產地檢疫合格后簽發。發證人簽字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5、對于楊樹,三級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號、15、華北落葉松以及未經審定、鑒定的品種不能用于造林。
6、從市域外調劑苗木的,必須經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和病蟲害復檢。核發合格證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縣域內調劑,縣與縣之間的調劑,必須在滿足本縣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準并開據調運證明。
8、以一個樹種為單位,開據出圃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