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字樓產權證辦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1、買賣寫字樓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的30天內持房屋權屬證書(賣方提供)、當事人合法證明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在交價格。
2、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有關文件審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買賣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看評估。
4、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5、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6、買方憑過戶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領取產權證。
相關說明:
寫字樓買賣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出售合同或寫字樓買賣合同依法生效后30天內雙方應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證。只需賣方同意,買方未付清房價款也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申請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