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欺騙性交易,也稱仿冒行為,是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虛假手段,使交易相對人產生混淆或誤信,從而獲得交易機會的行為。
欺騙性交易的主體一般是商品或服務的推銷者,客觀上采用了欺騙手段,主觀上存在使人誤信的故意,損害后果雙重性:交易相對人、相關經營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