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屬于政治權力,如果在法院判決的時候剝奪了政治權利就沒有選舉權,只要法院沒有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已過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就有選舉權,所以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選舉法》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