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扶養條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齡以及男女雙方是否存在不適合撫養小孩的特殊情形來判決。一般情況下,2周歲以下的子女優先由母親撫養,子女在2周歲到10周歲的法院根據雙方條件綜合判斷由誰撫養,子女已滿10周歲的要考慮子女自身意愿。女方有家暴可以作為不適合撫養孩子的依據,可能會將孩子判給男方,要注意收集證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法官的采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