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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其中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是: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財產案件中的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但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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