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行為,可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在沒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受限制買賣物品;買賣進出口由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經營文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若犯罪情節嚴重,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刑期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均可能被判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