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手續;
2、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4、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2、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