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長期分居不一定能離婚,分居離婚是有條件的。(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